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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开展房地产市场集中检查的通知
编辑:新乡楼市网 2015年04月16日09:26 来源:新乡楼市网
摘要: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情况,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市场集中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新乡楼市网讯: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及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情况,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市场集中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提高认识,积极组织

    近年来,我市房地产领域出现开发企业违规现象屡禁不止、物业服务企业服务不到位、物业纠纷日益突出等问题。为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良性发展,及时纠正和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营造我市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运行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由新乡市物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新乡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新乡市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办公室和新乡市房产监察大队组成联合检查工作组,展开为期三个月的全市房地产市场集中检查。

    二、 检查组组成及时间安排

    组长:吴钦昌、葛清纯

    副组长:毛玉琴、贾役兵、齐明利

    成员:王琳、魏林、路海滨

    办公室设在房产监察大队,办公室主任王琳(兼)。

    自查时间:2015年4月15日至2015年5月14日。

    检查时间:2015年5月15日至2015年7月14日。

    检查范围: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及服务的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以及全市范围内的商品房屋租赁情况。

    三、检查内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

    1、在建、在售项目预销售情况;

    2、售楼现场相关文件:《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物业服务招标结果要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显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物业服务企业公开招标结果等明示情况;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情况;

    4、将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交付买受人的情况;

    5、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挪用维修资金情况;

    6、在建工程抵押后的销售及书面告知情况;

    7、采取销售代理模式的,销售代理公司的备案情况;

    8、采取电商销售模式的,电商的资质情况;

    9、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情况;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物业服务企业

    1、无资质经营、超资质经营情况;

    2、前期物业招投标情况;

    3、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情况;

    4、物业有关资料的移交情况;

    5、异地经营的物业服务企业备案情况;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租赁商品房屋

    1、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情况;

    2、划拨土地的土地收益缴纳情况;

    3、房屋租赁当事人订立租赁合同情况;

    4、租赁房屋是否合法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相关要求

    (一)此次集中检查要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及有关单位依据检查内容认真准备,积极配合,安排相关部门负责人按照检查时间对检查内容逐项填报(附表1、2、3),2015年5月14日前将附表报送到新乡市房产监察大队(健康路28号东2楼215房间),联系人:滑小莉,联系电话:2827593。

    (二)各开发企业、物业公司及有关单位根据自查情况逐项填报表格,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的,免于行政处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梳理认定后,移交监察大队立案处理。对逾期不报材料或无故不参加检查的企业,将不良记录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在房管局官方网站通报。

    新乡市房产管理局

    二O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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